两部委联合印发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》明确储能可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

正式文件印发!储能可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

日前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》。在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,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、合同转让交易,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、容量等交易。正式版相比今年一月的征求意见稿,在储能,可再生能源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表述。

储能市场地位逐步明晰

此次修订印发的《基本规则》,明确了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地位,也与今年储能成为行业热点的现象节奏相一致,但此次政策中储能的权利和义务并未明确说明。

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表述:

为“根据市场发展情况,逐步引入储能等负荷资源”

《基本规则》明确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、电网企业、配售电企业、储能企业等。电力用户拥有储能,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, 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, 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。

《基本规则》还指出,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,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,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。对于风电、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,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。

《基本规则》指出,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, 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。各地应当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和调峰补偿机制, 引导发电企业、 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主动参与调峰。

《基本规则》的修订出台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和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和标志,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,推动形成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,促进电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和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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